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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道太子湖路266号创谷科技楼
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的背景下,湖北农村产业融合项目正成为推动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引擎。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产业融合发展的基石,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败与市场的认可。武汉祺霖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湖北省科技厅备案机构,深度参与武汉市头雁企业培育计划,在农村产业融合项目申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拥有丰富的实操经验。为帮助相关主体顺利完成项目申报,确保农产品检测工作规范、高效开展,特制定本送检要求。
参与湖北农村产业融合项目申报的各类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以及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的科研机构、技术推广单位等,均需按要求完成农产品检测样品送检工作。
送检主体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的检测机构提交送检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送检申请表、样品清单、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等。送检申请表应详细填写样品的基本信息、检测项目、检测目的等内容。
检测机构在收到送检申请和样品后,应及时进行样品接收和核对工作。核对内容包括样品的数量、规格、包装、标识等是否符合要求,送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样品,检测机构应及时通知送检主体进行整改或重新送检。
样品接收合格后,送检主体应与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委托合同,明确检测项目、检测标准、检测费用、检测周期等事项。检测委托合同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检测方法,对样品进行严格的检测工作。检测过程中应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如实记录检测结果。
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包括样品基本信息、检测项目、检测结果、检测标准、检测结论等内容,并加盖检测机构的公章和检测专用章。检测报告应一式多份,分别送达送检主体、项目申报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
检测项目应根据湖北农村产业融合项目申报的要求、农产品的种类和用途、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一般包括农药残留检测、兽药残留检测、重金属检测、微生物检测、营养成分检测等项目。
检测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等。对于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检测项目,可参照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检测,但需在检测报告中注明。
送检主体应加强对样品采集、包装、运输等环节的质量控制,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在样品采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样品受到污染;在样品包装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样品损坏或变质。
送检主体应按照检测委托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检测费用。检测费用的收取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得乱收费或高收费。
送检主体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检测报告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检测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机构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对检测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送检主体。如复核结果与原检测结果不一致,检测机构应重新出具检测报告,并说明原因。
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检测后的样品进行保存和处理。一般情况下,样品应在检测报告出具后保存一定的时间,以备复查。对于不合格样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湖北农村产业融合项目申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产品检测样品送检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定期对检测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检测机构和送检主体,应依法进行处理。
检测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检测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工作。检测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鼓励社会各界对农产品检测样品送检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举报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本送检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北农村产业融合项目申报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相关政策或标准调整,应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各送检主体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本要求开展工作,共同保障湖北农村产业融合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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